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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