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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