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