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接受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