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