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