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