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