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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