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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