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岗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