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