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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