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就业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较大规模的失业及时调节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较大规模的失业及时调节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