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