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就业、失业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纳入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普查或者抽样调查,依法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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