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适时调整灵活就业职业目录,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适时调整灵活就业职业目录,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