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适时调整灵活就业职业目录,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