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