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多渠道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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