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