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
(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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