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