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指导专家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指导专家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