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