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调控制度,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