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
(二)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四)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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