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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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
第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
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
第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
第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
第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
第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
第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
第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
第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活动。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建...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八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
第四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建筑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建设工...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