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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