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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