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