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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