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