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