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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