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例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例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