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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