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四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企业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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