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