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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