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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