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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