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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