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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