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