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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