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