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