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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