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