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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